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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400545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增訂「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 43 款規定,以加強管制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增列「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為第三級毒品。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品項 │備註 │├─────────────────────────┼────┤│43 3,4- 亞甲基雙氧 -N- 乙基卡西酮( │本項新增││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 │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法字第 10400545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增訂「毒品之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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