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40054557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增訂「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 43 款規定,以加強管制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增列「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為第三級毒品。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品項 │備註 │├─────────────────────────┼────┤│43 3,4- 亞甲基雙氧 -N- 乙基卡西酮( │本項新增││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