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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1040351388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對於民眾修法相關建議,屬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立法政策裁量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本於職權研析卓處

主旨

關於民眾許君為托嬰中心相關修法建議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10 月 6 日部授家字第 1040013949 號函。 二、按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是以,有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各項基本權利,倘合乎憲法前揭規定意旨範圍內,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適當之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司法院釋字第 585、603、689 號等解釋參照)。本件陳情人相關修法建議,係屬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之立法政策裁量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並依前揭說明,本於職權研析卓處。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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