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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10211507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所謂「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有無可認為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之解釋空間,宜由該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慎考量處理

主旨

關於「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究屬「行政管制措施」或「行政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101 年 5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10022903 號函。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有關「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第 18 條第 6 款及第 8 款「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之事由,究屬「行政管制措施」或「行政罰」乙節,本部 101 年 1月 3 日法制字第 10102100190 號函雖曾表示屬行政罰在案,惟再經考量並徵詢學者專家意見後,認為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有權許可,卻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之處罰種類之限制,不得於自治條例中訂定「廢止」許可之處罰,恐無法達到行政管理之目的。故本條第 6 款及第 8 款「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除依本部上開函之解釋外,有無可認為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之解釋空間,仍宜由該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慎考量為之。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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