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4025028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關於「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鈞院 104 年 1 月 22 日院臺榮議字第 1040003541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國家須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業已明白闡釋。旨揭草案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及同條第 2 項應定期寄回手指紋印模辦理後續給付之發給等規定,固為本辦法 82 年發布施行起即有之規定,惟仍請參酌上開司法院94 年公布之釋字第 603 號解釋意旨,適時考量有無其他替代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