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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30252207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廢棄舊衣物回收箱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2 條條文之修正意見

主旨

有關「高雄市廢棄舊衣物回收箱設置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3 年 9 月 11 日環署綜字第 103007514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第 11 條:

1.按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26條第 2 項本文、第 3 項及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2.有關本條規定之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設置許可,究屬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抑或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首應釐清。如為前者,其以自治規則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後者,依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僅自治條例始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且撤銷或廢止亦非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其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違。而本辦法性質上屬自治規則,則上揭撤銷或廢止處分究屬何者,宜請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認之。

3.另有關本條規定「並得於二年期間內,不受理其設置申請」,是否亦屬行政管制措施?抑或為主管機關所為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具裁罰性質?亦請依前開說明意旨審認之。

(二)第 12 條:

有關本條第 2 項「並視同廢棄物清理」之規定,係屬剝奪人民財產權之行為,在廢棄物清理法、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法律有無執行依據?如無,因此舉對人民財產權可能造成重大侵害,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之意旨,仍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為妥。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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