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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典字第 10400047072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 1 規定,委託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代管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國家檔案,委託期間變更至 104 年 12月 31 日止

主旨

本局委託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代管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國家檔案,委託期間變更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依 據:一、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 1。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檔案管理局民國 95 年 1 月 25 日檔徵字第 09500102671 號公告,修正。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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