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400181880 號
要旨
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之行為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亦得提供,但應注意同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適用
主旨
有關貴府得否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予動植物防疫所,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10 月 22 日府農畜二字第 1042504011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上開所稱之「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至若已死亡之人或法人之資料則不屬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本部 103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 號函參照)。次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本件因來函所述事實不明(例如:蒐集之法令依據、是否屬個人資料及個人資料內容為何?),宜請先予釐清並依上開規定判斷貴府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之行為係屬「特定目的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於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亦得提供。惟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