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50003329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5 年 2 月 3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增列「2-(3- 甲氧基苯基)-2- 乙胺環己酮(Methoxetamine、2-(3-methoxyphenyl)-2-(ethylamino)cyclohexanone、MXE)」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為第三級毒品。
三、增列「溴甲基卡西酮(Bromomethcathinone、BMC)」 為第三級毒品。
四、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品項 │ 備註 │├─────────────────────────┼────┤│44 2-(3- 甲氧基苯基)-2- 乙胺環己酮(Methoxetami-│本項新增││ne、2-(3-methoxyphenyl)-2-(ethylamino)cyclohe-│ ││xanone、MXE) │ │├─────────────────────────┼────┤│45 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 │本項新增│├─────────────────────────┼────┤│46 溴甲基卡西酮(Bromomethcathinone、BMC) │本項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