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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1050350175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5 年 02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給付行政措施因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倘非涉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放倘非涉及前述事項,尚難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主旨

關於審計部以,國防部核發因戰公傷殘退役官兵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擬訂「國軍因戰公傷殘退役官兵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放作業要點」未經核准,即先行發放,是否允當,囑本部研提意見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5 年 1 月 20 日院臺防議字第 1050002434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展現,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第 614 號解釋參照)。惟行政機關採行給付行政措施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以及由此而衍生之給付禁止過多原則,亦即與事物本質無關之恣意給付,或過多之給付係屬裁量之濫用,且同時違反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第 542 號、第 614 號解釋;本部 103 年 3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303503060 號函參照)。故本件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放,倘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尚難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仍須注意有無給付過多致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之不合理情事。 三、至於本件針對退役官兵發放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是否仍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該要點第 2 點第 4 款所定「國軍官兵」是否包含退役官兵)?若有該要點之適用,有無違反該要點第 7 點「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之規定?宜由人事、主計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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