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363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公職人員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財產,申報人如為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而將其名下財產移轉至其配偶名下且已申報該項財產,尚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貴處為調查案件需要,請本部就所詢事項提供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處 105 年 1 月 30 處台調壹字第 1050830176 號函。

二、本部謹就來函說明二(一)2 所詢涉及本部主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部分,提供意見如下(其他函詢事項,建請另洽相關主管機關):

(一)按本法立法原意,旨在建立財產申報制度,藉由民眾查閱財產申報資料,了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端正政風,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又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為「各該申報日」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本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之財產,合先敘明。

(二)次按「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20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120 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申報人如該當該等要件,自應予以處罰。惟依來函所述事實,本案甲係為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而將其名下財產移轉至其配偶名下,且已申報該項財產,自與前開處罰要件不符,尚無違反本法規定。

正本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本

法務部廉政署、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5035036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