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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536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推選」是否屬公權力行使,應就其所涉各種事項分別界定,如未具體指明何種事項,且大學法就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倘同一事項已訂定運作辦法,該辦法自應優先行政程序法適用

主旨

所詢國立大學辦理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推選事項,是否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2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01748 號函。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本法係屬普通法,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旨揭「推選」是否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本法適用乙節,此應就推選所涉之「各種事項分別界定」(本部 90 年 2 月 13 日法 90 律字第 047211 號函參照)。本件來函僅敍明國立大學校務會議就各學院「推選」之教師代表候選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產生教師代表,至於係因該「推選」過程之何一事項(例如:迴避)是否適用本法有所疑義,並未具體指明,且大學法就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已授權貴部訂定辦法,貴部亦訂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下稱運作辦法)予以規範,是倘同一事項於運作辦法已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於本法適用(本部 100 年 7 月 4日法律字第 1000015676 號函參照),是旨揭函詢事項,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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