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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459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個人於網路販售手工飾品,核其銷售模式如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因其未為商業登記,而有不同認定標準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於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自然人,其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3 月 28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071144 號函。

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管,係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本部 105 年 2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503502290 號函參照)。又個資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個資法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個資法第 2 條及本部 102 年11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203513210 號函參照)。

三、依來函所述「000000珊○○」係個人於網路販售手工飾品,核其銷售模式,應屬行政院 101 年 10 月 22 日院臺法揆字第 1010061195號函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487 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而以經濟部為個資法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因其未為商業登記,而有不同認定標準。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經濟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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