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02250 號
要旨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如有罰則規定,依法制體例,罰則規定之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另為避免處罰規定與法律相牴觸,宜參酌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外方依本自治條例處罰
主旨
有關「嘉義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1 月 18 日部授疾字第 1050000375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2 條:本條第 3 款序文規定「浴室業者應勸阻下列客人入浴,並將『相關規定』標示於明顯處所」,該「相關規定」所指為何?語意不明,因草案第 16 條就違反本條規定者,定有處罰,是以應予釐明。上開「相關規定」如係指業者應將客人不得入浴情形之相關規定標示於明顯處所,則建請修正為「浴室業者應勸阻下列客人入浴,並將『禁止入浴之規定』標示於明顯處所」,以茲明確。
(二)草案第 15 條至第 17 條:依法制體例,罰則規定之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則較輕者(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11 年 12 月,第 460 頁參照)。是草案第 15 條至第 17 條之規定,建請依前述體例重新調整。
(三)草案第 16 條
1.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不符合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查本條規定違反草案第 6 條第 2款「室內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其處罰之營業種類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6 條所定之公告場所是否相同?如有範圍相同之部分,為避免本條之罰鍰上下限均低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所生是否牴觸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慮,建請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第 7 項除書、「聽力師法」第 37條但書之體例,修正為除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外,方依本自治條例處罰之意旨。
2.另本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罰鍰,惟查第 7 條僅有 1 項規定,建請將「第一項」刪除。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