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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13863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司法機關製作須公開之文書,應注意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身分資訊。至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揭露少年身分資訊之情形,則應即妥適處理

主旨

建請提示各檢察署於公布欄張貼涉及少年案件之資料時,應適度遮掩涉案少年之姓名,以符法制並維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頃據法院告知,有少年發現檢察署公布欄張貼「偵查終結公告」清冊之「少偵」字案件中,有顯示少年全名之情事。

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身分資訊,爰建請提示如主旨。另併請轉知所屬,已張貼之公告中如有揭露少年身分資訊之情形者,亦請即予妥適處理,以維少年權益。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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