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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50350788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7 條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該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主旨

有關民眾陳情社團法人臺灣○○協會(以下簡稱該協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4 月 11 日社家障字第 1050700473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該協會蒐集之資料,是否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乙節,本部已於 104 年 8 月 7 日以法律決字第 10403509940 號書函表示意見在案,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參酌本部上揭書函意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至所詢依個資法第 47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 19 條規定者,應處罰鍰,倘該協會違反上開規定,是否因其係公益社團法人,適用其他罰則規定乙節,查上開罰則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個資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之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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