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0505508770 號
要旨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第 7 點訪查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時,應填寫訪查表,以控管義務勞務人履行勞動及執行機關(構)之管理情形
主旨
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第七點規定,訪查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應填寫訪查表,以控管義務勞務人履行勞動及執行機關(構)之管理情形,請查照。
說明
依據審計部 105 年 6 月 2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51000911 號函審核通知事項及內容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保護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