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1010001940 號
要旨
公營事業機構清算後清算後,保存人保管之各項簿冊及文件適用檔案相關法規釋疑
主旨
有關 臺端函詢公司清算後,保存人保管之各項簿冊及文件適用檔案相關法規釋疑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101) 年 4 月 23 日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10100077140 號移文單,函轉 臺端致該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影本辦理。
二、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2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本法自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公營事業機構管有檔案準用本法之規定,範圍包括自各事業體開始營運至正式結束止(含清算階段)或轉型為民營企業前,產生之各類紀錄或文件;至本法施行前,已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並無本法之準用,合先敘明。
三、旨揭所詢並以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係以資產標售進行民營化,於 90 年 11 月完成廠房土地等讓售及 91 年 3 月著手總公司清算作業,預計於本年年底完成清算後正式結束營業,屬本法施行後,始完成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故其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後,經法院指定現有公營事業或其他政府部門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當準用本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據以管理並妥適保管存放;至檔案屆滿規定年限後,保存人認無續存需要,始可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0 條第 2 項所定程序,將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送經上級機關函送本局審核同意後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