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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040023488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公告「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服務

主旨

公告本院「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下稱本平台)服務。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6 條但書及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本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 ,提供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書狀傳送服務,於完成傳送至本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

二、前述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書狀之範圍如下:因國稅(包括關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地方稅(包括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核定稅捐處分或其相關裁罰處分,以稅務機關為被告之第一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不含逕提訴願之行政訴訟事件)之起訴狀、上訴或抗告狀及其相關書狀。但有關前揭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停止執行之聲請狀,或依法令規定應由非使用本平台之訴訟當事人簽章者(如委任書、終止委任書),不得使用本平台傳送書狀。

三、本平台適用對象限於訴訟當事人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及稅務機關,系統登入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四、使用本平台之訴訟當事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及稅務機關,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及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6 年 4 月 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60010055 號公告,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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