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護字第 1050172402 號
要旨
行政院於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成立資通安全處,各機關所需申辦或報送之事項,改以該處為辦理窗口
主旨
配合本院處務規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施行,「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本院業於本年 8 月 1 日成立資通安全處,掌理國家資通安全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嗣後各機關如需申辦資通安全業務系統帳號、職能訓練,或函送資通安全演練、健診、稽核等報告,請改以本院資通安全處為申辦或報送之窗口,並副知本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原則不合附件)。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本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