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0136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之法制意見

主旨

有關「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5 年 1 月 8 日農牧字第 1050200844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草案第 6 條:按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授權訂定之「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除第 2 項或第 4 條所定情形外,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 4 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且同條第 2 項規定,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 6 個月內,未經販售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惟查本自治條例第 6 條草案並未就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定有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之除外規定,則與中央法規適用上有無疑義與扞格之處?建請貴會本於主管機關權責釐清之。(二)本自治條例草案第 20 條:

1.本條規定:「『特定寵物業者』違反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惟查本自治條例草案第 6 條規範義務主體係「寵物飼主、繁殖或買賣業者」、第7 條規範義務主體係「寵物飼主」,與本條所定處罰客體為「特定寵物業者」並不盡相同,究竟本條處罰之客體為何?又本條所定「違反第六條」究係指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抑或包括第 6條第 2 項有關桃園市政府公告之「應遵循事項」?建請釐清定明。

2.另依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授權訂定之「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條至第 8 條,已就辦理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定有相關規範,該等規範與本自治條例草案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7 條所課予行為人之行政法上義務是否相同?如為肯定,則飼主違反前揭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者,依動物保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定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本條所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額度,有無牴觸動物保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建請貴會本於主管機關權責釐清之。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制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制字第 105025013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