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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23743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法院向越南請求送達文書,請求送達之文書需備一式 2 份,或於影本上加蓋與原本相符字樣之章戳,以利作業

主旨

關於各法院辦理臺越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請求送達文書程式 1 事,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送達之文書需備一式2 份,連同請求書一併寄交。

二、頃據越方代表於該協定聯繫窗口第 7 次諮商會議表示,我方請求協助送達上開訴訟文書時,常有所備請求送達文書中之 1 份係以影本為之,並非一式 2 份,建請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或於該影本上加蓋「影本與原本相符」章戳,俾利作業等情。爰函請轉知所屬法院庭長、法官參考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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