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66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9 月 21 日內授營都字第 1050813573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依草案第 10 條規定,違反草案第 7 條各款規定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處罰鍰。查草案第 7 條係規定對透水保水設施不得有損害或妨礙其功能等行為,惟該條所定之「透水保水設施」意指為何,係指草案第 8 條之雨水貯留設施?抑或尚包含其他設施?本自治條例中未見明文,爰建請將「透水保水設施」之定義於草案第 3 條中予以明定,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