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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801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法務部就「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轄場館、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得否以自己名義對外進行簽約、採購、公文書收發等法律行為之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轄場館、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得否以自己名義對外進行簽約、採購、公文書收發等法律行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5 年 11 月 18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59710 號書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就貴總處來函說明二研析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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