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801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轄場館、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得否以自己名義對外進行簽約、採購、公文書收發等法律行為之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轄場館、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得否以自己名義對外進行簽約、採購、公文書收發等法律行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5 年 11 月 18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59710 號書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就貴總處來函說明二研析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