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黨產法字第 1060000336 號
要旨
如公司股票係屬表彰股權之有價證券,因股權移轉須辦理公司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應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即股票,即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全文內容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價證券、船舶或航空器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而須辦理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如公司股票係屬表彰股權之有價證券,因股權移轉須辦理公司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依上開規定,應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即股票,即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