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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應字第 1040005014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詢檔案法第 18 條第 6 款所稱「法令」之範疇

主旨

有關大院函詢檔案法第 18 條第 6 款所稱「法令」之範疇,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院 104 年 11 月 12 日院貞宙股 104 訴 01143 字第 1040010632 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 18 條復明定各機關得拒絕之情形,其第 6款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基於限制人民知的權利,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該款所稱之「法令」係指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併請參考。

三、有關大院所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頒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作業規定」及(87)輔壹字第 17339 號函是否合於檔案法第18 條第 6 款規定,請依前開說明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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