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1060002879 號
要旨
法院進用約僱佐理員,其所敘薪點,係比照「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而認定相當職等
主旨
有關貴院函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詢問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要點第 8 點之適用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6 年 1 月 25 日院欽人一字第 1060000583 號函。
二、各法院進用約僱佐理員係依「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要點」(按:原名稱為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本院秘書長 88 年 9 月 3日秘台人二字第 22891 號函辦理。上開規定係比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訂定發布,其中,約僱佐理員、約僱觀護(檢驗)佐理員所敘薪點(220 薪點至 280薪點),比照「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認定相當職等如下:
(一)220 薪點至 240 薪點相當第 3 職等。
(二)250 薪點至 270 薪點相當第 4 職等。
(三)280 薪點相當第 5 職等。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更新司法院法規資料檢索系統)、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