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人三字第 1060000873 號
要旨
說明請頒服務獎章人數調查表之事宜,為利儘早辦理,宜自符合請頒資格者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日起算 3 個月內函報請頒
主旨
請確實辦理請頒服務獎章事宜,並請於每年 7 月底及次年 2 月底填妥請頒服務獎章人數調查表(分上、下半年 2 表),傳真至本處第三科,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獎章條例第 5 條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之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政務人員、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者。」
(三)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理方式,請依本院秘書長 105 年 12 月 14 日秘台人三字第 1050031558號函轉銓敘部 105 年 12 月 9 日部管四字第 1054172022 號書函所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05 年 1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171 號函辦理。
(四)服務獎章各項年資可否採計,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www.mocs.gov.tw)/銓敘法規/銓敘法規釋例(獎懲類)或至考試院/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行政令函(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Search.aspx)查閱。
(五)函請本院核頒服務獎章之相關規範(含表件填寫方式等),請依本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另請於本院核定頒給服務獎章後,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規定,核發獎勵金。
二、前開規定雖未明定請頒服務獎章之作業期限,惟審酌查證相關年資等作業時間,及為利各機關儘早辦理,避免延誤,除有特殊情形外,宜自符合請頒資格者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日起算 3 個月內函報本院請頒。
三、為瞭解各機關辦理請頒情形,自 106 年起,請依旨揭事項辦理(電子檔請另傳送至本處第三科承辦人)。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所屬法院請於每年 7 月 20 日及次年 2 月 20 日報送至高院,由該院於旨揭期限內,依旨揭表格格式彙報至本處。
四、檢送旨揭調查表電子檔 1 份(同檔有 2 個工作表,電子檔另登載於本院院內網站/表格檔案下載/常用表格)。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人事室(37)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含附件)、本處第三科(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