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600050350 號
要旨
縣(市)自治規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又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就直轄市自治法規適法性,應提具有無牴觸上位法規具體意見,定有罰則之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適用再行會商
主旨
有關「南投縣日月潭水域載客船舶收費標準」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6 年 3 月 23 日航中字第 1060053063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縣(市)自治規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經查旨揭收費標準草案尚未發布,且相關法令無特別規定,尚不符地方制度法前揭有關自治規則報請備查之規定,建請貴局轉請南投縣政府訂定發布旨揭收費標準後,再行依地方制度法上開規定辦理。
三、復依行政院 103 年 11 月 28 日研商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修正草案會議,所作附帶決議略以,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就直轄市自治法規之適法性,應提具有無牴觸上位法規之具體意見,定有罰則之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本部,至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本部主管法規之適用再行會商(行政院秘書長 103 年 12 月 19 日院臺規字第 1030157329 號函參照)。據此,旨揭標準因屬未定有罰則之自治規則,爰請參照該附帶決議處理。
正本
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