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60250495 號
要旨
法務部就「財政部納稅者保護諮詢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提供意見及推派 1名委員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部函請本部就「財政部納稅者保護諮詢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提供意見及推派 1 名委員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2 月 22 日台財法字第 10613906842 號函。
二、有關旨揭草案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2 條: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第 1 項)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第 2 項)」。然本條序文規定「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護納稅者權利』,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則本條序文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似有不同,建請參酌修正。
(二)草案第 3 條:
1.本條第 2 項規範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然有關「任一性別委員」之比例是否須加以規定,建請再酌。(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
2.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則為使諮詢會能充分理解法院之見解及溝通上之便利,是否須在本條增列聘任法官一人擔任委員?建請再酌。
(三)草案第 6 條:
1.依本條第 1 項規定,主任委員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其指派財政部次長代理之。惟查諮詢會為委員制,因財政部次長並非委員,則由其召開或主持會議並參與決議,是否妥適?又本條第 4 項規定,諮詢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則財政部次長並非委員,如何列入委員人數計算?故本條第 1 項規定建請再酌。
2.本條第 4 項規範「出席會議」委員人數之比例,然有關「作成決議」委員人數之比例是否須加以規定,建請再酌。
(四)草案第 8 條:本條規定會議紀錄應公開於專區網頁,惟為讓納稅者盡速知悉相關資訊,是否應訂定於一定期間內公布會議紀錄?建請再酌。
三、有關貴部規劃請本部推派一名委員部分:本部同意推派人員擔任委員。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