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12345 號
要旨
檢送司法院院 106 年度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相關申請及結報說明等文件
主旨
檢送本院 106 年度「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編列之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不足之情形,爰本院 106 年度續予編列旨揭經費,請撙節運用。
二、本(106) 年度核撥支援款之原則如下:
(一)申請案件所安置之機構,應符合地方(少年)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規定(本院 100 年 9 月 28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00023343 號函參照)。
(二)各法院 106 年度自行編列之「少年事件處理」全部預算,不足以支應該年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將兒童或少年裁定交付適當機構安置輔導所需執行費用,始得向本院申請支援款。
(三)本年度支援款僅支付於 106 年度核准(至 12 月 31 日止)之案件,至該案件 107 年度所需費用,仍由各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四)105 年度以前經本院核准支援之案件,目前仍繼續執行安置輔導處分者,其所需費用不得向本院申請支援,應由各法院年度預算支應(本院 103、104 及 105 年度之「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第 2 點參照)。但個案係因裁定延長安置輔導處分致法院 106 年度預算不足以支應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申請、撥付及結報程序詳如附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所令函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