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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行研字第 1060080568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因「花蓮縣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等法規修正,相關單位依據修正方案及原則配合辦理事項相關事宜

主旨

修正「花蓮縣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及「花蓮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各 1 種,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前經於本(106) 年 3 月 30 日召開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案請本府各機關(單位)依旨揭修正方案及原則配合辦理;另為避免本府內部控制制度疊床架屋,並逐步有效推動,請各機關(單位)就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成立內部控制專案小組:

1.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限於本(106) 年 10 月 31 日前成立;另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則得依旨揭方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由主管機關衡酌機關之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及人員多寡等因素,連同所屬一併組設專案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相關工作;惟各主管機關應予所屬明確指示,據以配合辦理。

2.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會議可結合現有主管會報等機制併同召開研商內部控制相關事宜,惟須請依實需或定期納入議程討論。

(二)研訂合宜有效之業管內部控制制度:

1.本府各處及所屬一級機關:依限於本(106) 年 10 月 31 日前,就業務範疇至少擇訂 1 項較具風險或具重要性者訂定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2.本府所屬二級機關:依照旨揭方案第五點第三款第三目,得由主管機關衡酌所屬機關之業務性質,統一或指定所屬機關一致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惟各主管機關應予所屬明確指示,據以配合辦理。

(三)內部控制制度風險評估表之一致性格式:

1.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於研擬內部控制制度之風險評估階段時,有一致依據,請參依行政院秘書長 105 年 9 月 21 日函送「縣市政府實施內部控制便利包」(本府前經於 105 年 9 月 23日以府行研字第 1050179129 號函轉知)訂定之「附表 2:影響程度之敍述分類表」及「附表 3:機率之敘述分類表」進行風險評估。

2.另有關可容忍之風險值(其計算方式為「影響程度× 發生可能性機率」),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府各處及其所屬機關:可容忍風險值擬訂定為「2」 。

(2)本縣各局及其所屬機關:授權依機關之業務特性訂定可容忍之風險值。

三、本府內部控制規範、共通性作業範例及相關參考文件,已放置於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網頁─內部控制專區(連結網址 http://ra.hl.gov.tw/files/11-1038-7060.php ),請參採利用。

四、檢附「花蓮縣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花蓮縣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修正內容對照表。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先發文後送刊登公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研展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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