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資字第 1041500855 號
要旨
為方便有效快速找到所需的政府開放資料,以達成跨機關各類資訊資源交換作業及資料加值應用,訂定「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及「政府資料開放跨平臺介接規範」
主旨
訂定「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及「政府資料開放跨平臺介接規範」,自 104 年 7 月 27 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檢附旨揭規範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依照「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辦理資料集上載作業。
三、請自建資料開放平臺者,於 104 年 12 月底前依照「政府資料開放跨平臺介接規範」與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同步資料集。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縣市政府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06 年 7 月 3 日發資字第 1061501003 號函,「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於同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