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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7996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檢送逾 5 年及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未結原因統計表、調查表,並自 106 年第 3 季起改依此填報

主旨

請各法院自本(106) 年第 3 季起改填具如附表 1、2 之表格,按季陳報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逾 5 年及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之原因,請查照。

說明

一、為督促各法院積極清理久懸未結之民事事件,本院前以 102 年 2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20005177 號函及同年 3 月 4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20005368 號函分別函請各法院繼續就逾 5 年及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含簡易庭受理之民事事件),按季填具「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原因統計表」、「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清理計畫一覽表」、「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未結原因統計表」及「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清理計畫一覽表」陳報本院。

二、茲為簡化填具機關之作業程序,俾使法官集中心力於審判事務,爰將上述四種表格合併為「逾 5 年及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未結原因統計表」(附表 1)及「逾 5 年及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逾 5 年未結民事事件原因調查表」(附表 2)。

三、各法院除按季備文陳報旨揭未結原因外(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及地方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彙整後陳報),並請將附表 1、2 之電子檔逕傳送本院(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俾利彙整。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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