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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729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地政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辦理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其內容應包含裁定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主旨

有關貴部函轉所屬登記機關配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及塗銷登記作業方式 1 案,本院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6 月 26 日台內地字第 1060422485 號函副本。

二、按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乃修正為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另於同條第 8 項明定:「第 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則係考量由登記機關依此辦理登記,其內容較詳盡,俾第三人可資判斷是否為交易(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第 8 項修正說明參照)。故地政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其內容應包含裁定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始符立法意旨。

三、貴部上開函請所屬登記機關辦理旨揭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修正內容「(一般註記事項)依○○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裁定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年度(訴)字第○○號○○案件訴訟中」等文字,與本次修法意旨未盡相符,仍請貴部依照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第 8 項規定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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