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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會字第 1060018228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停止適用「司法院辦理譯稿各項目費用支給表」(原司法院 93.05.25 處會字第 093000024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本院 93 年 5 月 25 日處會字第 0930000243 號函訂定之「司法院辦理譯稿各項目費用支給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說 明:基於譯稿已有公開市場機制,視個案有其不同專業性,爰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另訂基準。正 本:本院各廳、處、室

副本

本院會計處(第一科)、本院會計處(第二科)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3 年 5 月 25 日處會字第 093000024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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