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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三字第 1060020568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7 項規定,指定第 5 條第 3項第 3 款之公證人不適用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申報規定

全文內容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七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公證人不適用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

1.本筆資料,由行政院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院臺法字第 1060178527 號、司法院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院台廳民三字第 1060020568號令,會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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