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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658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就「收容人獨居監禁、生活及戒護管理、教化輔導、醫療照護等部分」之說明

主旨

有關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獨居監禁,希依說明提示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為提供合於人道之處遇,並維護機關秩序及安全,收容人以群居監禁為原則,並請儘量避免獨居監禁。收容人如有獨居監禁之必要,應依渠等身分適用之矯正法規審慎為之,不得以獨居作為懲罰收容人之方法。

二、為避免獨居監禁影響收容人身心健康,請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生活及戒護管理部分:

1.對於收容人實施獨居監禁前須填寫「收容人獨居監禁報告表」(附件 1),但緊急、必要情形時,得先行辦理,並儘速陳核。

2.應隨時注意獨居收容人之身心狀況,如無繼續獨居之必要時,應即配轉為群居。

3.每月底前將繼續獨居之收容人名冊(附件 2)陳送機關首長核閱,翌月初提交監(院、所、校)務會議審議。

4.如發現獨居收容人情緒不穩時,除日、夜間相關值勤人員應交接加強戒護外,並應由值勤人員製作「特殊收容人行狀紀錄簿」,每 15 至 20 分鐘記錄收容人行狀 1 次。

5.舍房應保持良好通風、光線及環境整潔,機關亦應提供適當之生活設施、生活用水及飲用水。

(二)教化輔導部分:

1.責成管教小組加強教化輔導,並得延聘具有輔導專業之教誨或社會志工協助,維繫獨居收容人與社會支持關係之互動。

2.依機關場地、設施及獨居收容人之身心狀況,規劃適宜之文康活動及安排運動時間,以維護身心健康。

3.充實機關圖書種類資源,俾供獨居收容人得以借閱。

(三)醫療照護部分:

1.對於獨居收容人認有必要時,可運用「簡式健康量表(BSRS-5)」進行心理健康篩檢,視情形提供情緒支持、輔導或醫療等適當處置,倘機關編制有臨床心理師者,得轉介個案由其協助。

2.對於罹患疾病之獨居收容人,各機關應評估其病情,除依醫囑予以服藥控制外,並視個案病情安排看診、追蹤,若在機關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時,應安排戒送外醫治療或陳報移送病監收治。如醫事人員認為收容人不宜繼續獨居者,應即配轉為群居。

三、檢附獨居監禁相關法規供參(附件 3)。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491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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