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9510 號
要旨
行政院核可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以「行業」為分類單位,故公司經營多項行業,所營不同行業則分由不同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該「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VIVA 美好購物網」(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7 月 14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60115728 號函。
二、按行政院核可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以「行業」為分類單位(按:非以單一公司、法人、團體為分類),是公司經營多項行業,其所營之不同行業則分由不同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負該「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本部 106 年 2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0290 號函意旨參照)。查上開列表代碼 487 號「其他無店面零售業」,業已將經營「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者,及經營「電視購物頻道」者,分別由經濟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自擔任不同「行業」之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此,本件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VIVA 美好購物網」(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及「美好 1 台」(電視購物頻道供應者)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管轄。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