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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1888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同性伴侶,至有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結婚之效力疑義

主旨

有關貴部就我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同性伴侶,前往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結婚之婚姻效力等疑義,函請本院釋示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8 月 11 日內授移字第 1060953228 號函。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係對涉外法律關係,就內外國之法域及法律決定由何國法院管轄及適用何國法律之國內法。該法並非直接規定涉外案件中,內外國人間權利義務之實質與內容,而僅就內外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其應適用何國之法律。至直接規定涉外案件中權利義務之實質與內容者,乃各該國家之實體法,合先敘明。

三、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準此,有關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至於結婚之方式即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準據法,則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均可。關於前揭函所示我國人與外籍或港澳地區同性伴侶之婚姻效力如何,應分別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依上開法律所定準據法之規定認定。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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