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8020 號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就列冊管理幫派分子得審酌個案考核情形予以解除列管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就列冊管理之幫派分子,得審酌個案考核情形予以解除列管,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00 年 1 月 5 日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0222 號函頒「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並未明載列冊管理對象,得予以解除列管之規定。為期各矯正機關執行之一致性,並鼓勵渠等保持善行,以啟自新,爰補充提示得予解除列管規範。
二、機關列冊管理之幫派分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得解除列管:
(一)列管期間逾一年,或受徒刑之執行而列管逾一年者,無期徒期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經考核能遵守規定,行狀良善,且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
(三)未有與幫派分子往來或互通聲息之情形。
(四)在矯正機關內無成群結黨,發展組織之情形。
三、各機關如有解除列管者,應責由場舍主管詳述其情狀,簽提督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解除列管;幫派分子經解除列管後,如發現有再予列管之情形,亦同。有關列冊管理對象及解除列管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陳報本署備查。
四、各機關對於列冊管理之幫派分子,縱經上開程序解除列管者,仍禁止調用為服務員或視同作業人員。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法矯字第 110040066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