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05度署聲議字第 7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5 年 07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6 輯)第 178-185 頁

要旨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異議人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其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至於強制執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依據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 1 項所稱之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1 、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2 、已開始調查程序。」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定有明文。再者,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非消滅時效,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開始執行,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執行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移送執行(法務部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參照)。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有無逾越,分署不得審酌(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已更名為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下同》第 29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異議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臺中縣大雅鄉公所(下稱大雅鄉公所)於 97 年 12 月間作成裁處書,請異議人限期繳納,並於同年 12 月 25 日寄存送達異議人。大雅鄉公所復於 98 年 2 月 4 日函催異議人於同年 2 月 15 日前繳納,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納上開罰鍰,於 98 年 8 月 19 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因異議人無所得、財產可供執行,於 100 年 6 月 14 日核發執行憑證交由大雅鄉公所收執。後因機關改制業務調整,該案移交由目前之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移送機關復於105 年 3 月 29 日檢附前開執行憑證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核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執行要件,據以執行,並以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於郵局之存款,核與前揭規定、判例、法務部令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決議,尚無不合。

案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105 年度署聲議字第 74 號異議人即義務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滯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對本署臺中分署 105 年度廢罰執字第 61262 號行政執行事件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3 日中執子 105 罰 00061262 字第 1050062703A 號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臺中分署聲明異議,經該分署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按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後段定有明文。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下同)97 年 12 月 26 日(實為 97 年 12 月 25 日)將裁處書寄存於異議人當時之戶籍所在地,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則依上開說明,原處分機關之罰款處分,顯逾時效而屬當然消滅。惟臺中分署 105 年 6 月 13 日仍以中執子 105 罰 00061262 字第 1050062703A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扣押異議人於郵局之存款。為此,異議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理 由 一、臺中縣大雅鄉公所(下稱大雅鄉公所)就異議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之行為,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600元,並於 97 年 12 月 25 日將裁處書寄存送達於異議人戶籍所在地。又因異議人未於繳款期限繳納罰鍰,大雅鄉公所復於 98 年 2 月 4 日函催異議人於同年 2 月 15 日前(該限期履行函於 98 年 2 月 11 日送達)繳納罰鍰。異議人亦未於期限前繳納,大雅鄉公所遂於 98 年 8 月 19 日檢附裁處書、送達證明等文件移送臺中行政執行處(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臺中分署,下稱臺中分署)執行,由臺中分署分 98 年度廢罰執字第 131770 號案件受理執行,嗣於 100 年 6 月 14 日核發執行憑證(中執孝 098 年廢罰執字第 00131770 號)予臺中市大雅區公所(原臺中縣大雅鄉公所,於 99 年 12 月 25 日縣市合併後,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公所)。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於縣市合併後,將全案移交管轄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移送機關)辦理,移送機關復於 105 年 3 月 29 日以查得異議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為由,再次移送臺中分署執行,由臺中分署另分 105 年度廢罰執字第 61262 號案件執行之,核發系爭命令扣押異議人於郵局之存款債權,異議人不服,於同年 7 月 4 日(臺中分署收文日)以如前開事實欄之事由具狀聲明異議,臺中分署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合先敘明。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異議人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其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至於強制執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依據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 1 項所稱之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1 、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2 、已開始調查程序。」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定有明文。再者,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非消滅時效,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開始執行,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執行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移送執行(法務部 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參照)。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有無逾越,分署不得審酌(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已更名為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下同》第 29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異議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大雅鄉公所於 97 年 12 月間作成裁處書,請異議人限期繳納,並於同年 12 月 25 日寄存送達異議人。大雅鄉公所復於 98 年 2 月 4 日函催異議人於同年 2 月 15日前繳納,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納上開罰鍰,於 98 年 8 月 19 日移送臺中分署執行。臺中分署因異議人無所得、財產可供執行,於 100 年 6 月 14 日核發執行憑證交由大雅鄉公所收執。後因機關改制業務調整,該案移交由目前之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移送機關復於 105 年 3 月 29 日檢附前開執行憑證再移送臺中分署執行,臺中分署形式上審核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執行要件,據以執行,並以系爭命令扣押異議人於郵局之存款,此有各該裁處書、送達證書、移送書、執行憑證及系爭命令等文件附於臺中分署 98 年度廢罰執字第 131770 號及 105 年度廢罰執字第 61262 號執行卷宗可稽,核與前揭規定、判例、法務部令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決議,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認為本案原處分機關之罰鍰處分已逾時效而當然消滅等云云,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 代理署長 黃○○ 異議人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署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105度署聲議字第 74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