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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1060009205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修正「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適用於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局、直轄市及縣(市)災害防救會報與鄉(鎮、市、區)災害防救會報業務產生之檔案

主旨

修正「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 明:一、旨揭基準表適用於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局、直轄市及縣(市)災害防救會報與鄉(鎮、市、區)災害防救會報業務產生之檔案。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等級高於基準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基準表各 1份,並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併參,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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