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行一字第 1060029326 號
要旨
關於行政訴訟發回或發交之更審事件字別,其發回次數部分之記載方式
主旨
為統一行政訴訟發回或發交之更審事件字別,有關發回次數部分之記載方式,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四款前段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事件,應於其案號字別『更』字下,加發回次數之數字;…。」
二、查現行實務運作各法院關於發回或發交更審事件字別之發回次數部分,因記載方式不一,不利查詢及統計,爰請各法院統一以中文數字標示發回次數,不另加括弧(例如:第一次發回或發交者,記載為:○○年度○更一字第○○號)。
三、智慧財產行政訴訟部份,另函智慧財產法院辦理。
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處(並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統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