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60251361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7 月 17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1060810697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查:
1.草案第 29 條之 1、第 30 條之 1 及現行條文第 28 條至第31 條均僅概括規定「違反第○條規定」處罰鍰等,未具體明定違反各該條文之條(項)次或行為,處罰之構成要件並不明確,亦無法預見是否具有可罰性,例如:
(1)草案第 30 條之 1 規定違反第 27 條之 2 規定者,由管理機關處罰鍰等,查草案第 27 條之 2 定有「經常維護設施物」及「將檢視結果函送管理機關備查」之義務,草案第 30 條之 1 是否均予處罰?建請釐清定明。
(2)現行條文第 30 條規定違反第 25 條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勒令停工並處罰鍰,查現行條文第 25 條定有「維護公共設施之完整性」、「損壞之修復」及「修復完工後通知勘驗」等多項義務,現行條文第 30 條是否就上開各該行為均予處罰?建請釐清定明。
(3)現行條文第 31 條規定違反第 26 條規定者,由管理機關處罰鍰,查現行條文第 26 條第 2 項係第 1 項之例外規定,而非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如有違反,如何予以處罰?建請釐明。
2.草案第 29 條之 1 規定「違反第 27 條之 1 規定者,由管理機關處……罰鍰,並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其所定之「限期補正」意指為何?應如何予以補正?建請釐明。3.現行條文第 28 條規定違反第 18 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管理機關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惟查現行條文第18 條規定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及緣石,不得擅自破壞或更改。是以,違反第 18 條規定者,應如何予以改善?建請釐明。(二)草案第 29 條之 1 及第 30 條之 1: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之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罰責輕重相同,則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罰則規定順序(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11 年 12 月,第 460 頁參照),是以草案第 29 條之 1 及第 30 條之 1 規定建請移列至現行條文第 28 條規定之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