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602517560 號
要旨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監督機關本即應預為規劃、掌握時程辦理相關遴選作業,俾利新、卸任董事、監事任期銜接,條文規定如有肇致變相延長董事、監事任期疑慮時,容值再酌
主旨
有關「高雄市立圖書館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9 月 30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60141395 號函。二、本部意見如下:
第 3 條:本條規定「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任期至改聘董事及監事就任之日止。」惟查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監督機關本即應預為規劃、掌握時程,辦理相關遴選作業,俾利新、卸任董事、監事任期之銜接,於此,如此規範,似有肇致變相延長董事、監事任期之疑慮,本條規定是否妥適?容值再酌。
三、另依行政院 103 年 11 月 28 日研商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修正草案會議,所作附帶決議略以,定有罰則之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本部,至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本部主管法規之適用再行會商(行政院秘書長103 年 12 月 19 日院臺規字第 1030157329 號函參照)。據此,旨案為直轄市政府未定有罰則之自治規則,且內容未涉及本部主管法規之適用,請貴部依該附帶決議處理。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