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廉財字第 10600108970 號
要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目前係由法務部訂定比例,每年初通知於當年度 2 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申報年度係以申報日所在年度為準,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個案如確有未及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一定比例查核,抽籤年度基準認定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6 年 12 月 6 日內密政處字第 1061802505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下稱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7 條第 2 項:「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目前一定比例查核係由本部訂定查核比例(101 至 105 年度均為 14% ),每年初通知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於當年度 2 月底前完成前一申報年度實質審核之公開抽籤程序,據以辦理查核作業。
三、次按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申報年度」,與本法第3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之「申報年度」,應作相同解釋,係以申報日所在年度為準,而非交件日,爰各受理申報機關(構)辦理一定比例查核之公開抽籤,原則應以申報日判斷抽籤基數,惟具體個案如確有未及於抽籤前完成申報者,始納入次一申報年度抽籤基數。
四、本案交件日為 105 年 1 月 6 日,尚非無法納入 104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核抽籤基數,故仍應以申報日所在年度判斷抽籤基數,以符本法所定查核範圍。
正本
內政部政風處
副本
本署防貪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