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602519800 號
要旨
有關「連江縣山隴蔬菜公園友善農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法務部意見之說明
主旨
有關「連江縣山隴蔬菜公園友善農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10 月 31 日農糧資字第 1060241168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自治條例第 6 條:本條規定之「園區」是否為「專區」之誤?建請釐清。
(二)自治條例第 10 條:
1.本部 106 年 8 月 24 日法制字第 10602514870 號書函說明二、(五)3 之意見仍請參照。
2.本條第 5 款規定「本專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違反本條例第 8 條之規定。」是否係指「違反本條例第 8 條第『2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種植作物高度超過 100 公分。」?如為肯定,建請定明。如尚包含草案第 8 條規定之其他作為義務(例如草案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經營者應善盡管理義務,維持良好耕作環境),建請於本款明定違反第 8 條規定之項次及其所違反之行為,俾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
(三)至於旨揭自治條例與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是否競合乙節,請貴署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