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核釋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全文內容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指定: 一、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