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00370 號
要旨
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業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行業別研判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判斷標準有所不同
主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判斷原則及適用順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 8 月 31 日經商字第 10602420120 號函。
二、按本部 106 年 2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0300 號書函之說明三略以:「依 EZ 訂票網之使用者條款所示,…該網站之服務項目為『協助確認預先訂房、預先電影訂位,本身並未經營擁有電影發行或播放影院及旅遊服務或提供任何營業住宿事宜。』…EZ 訂票網提供使用者之服務,是代為處理消費者之訂票資訊,將消費者之訂票資料提供予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以進行訂票作業,最終仍由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對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故 EZ 訂票網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將資料儲存於電腦中,經過整理,再將前揭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代碼 631)。」上開說明係指該訂票網代消費者處理其訂房、訂票資訊,再將其訂房、訂票之相關資料提供予服務提供者進行訂房、訂票作業。又依該網站 2018 年 3 月 12 日之使用者條款所示(詳附件),該網站之服務項目則變更為「本網站僅負責協助確認預先電影訂位事宜,包含電影訂位項目,本身並未經營擁有電影發行或播放影院。」是以,EZ 訂票網所從事之業務為提供、媒合及處理資訊服務之平台,至於服務項目則隨時可能增減而處於浮動狀態,故不宜逕認屬本件來函所稱「主要從事為電影院業者代理銷售電影票券」。
三、另本件來函雖援引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 年 8 月 22 日主統法字第1060300646 號函對於「EZ 訂票網」網站之經濟活動所對應行業分類編號之意見,然該函亦指出該處所編行業標準分類係供統計資料蒐集與分析之用,若應用於行政管理等統計以外之特定用途,則非該處職掌,應由權責機關依據管理或管制目的自行衡酌認定。且本案「EZ訂票網」網站之服務項目浮動,不宜據以區分行業細類。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下稱本列表),係為界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亦即,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之行業別為事實之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之行業別研判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與上開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判斷標準有所不同。故本件「EZ 訂票網」係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代碼 631),並未從事電影放映或提供住宿之業務,依本列表以及行政院 103年 5 月 28 日院臺法字第 1030135223 號函送同年 4 月 29 日協商會議紀錄所示,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由貴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