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0038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如網站所營業務顯然係從事以網際網路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487 「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故網站所涉民眾訂單個資外洩事件,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

主旨

有關「消費高手一起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8 月 7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60124314 號函。

二、按行政院核可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以「行業」為分類單位(按:非以單一公司、法人、團體為分類),是公司經營多項行業,其所營之不同行業,則分由不同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負該「行業」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本部 106年 9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603509510 號函參照)。查上開列表代碼 487 號「其他無店面零售業」,業已將經營「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者,及經營「電視購物頻道」者,分別由經濟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自擔任不同「行業」之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消費高手一起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販賣各式零售商品,該網站之會員權益條款亦記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Pure17go 消費高手影音購物網】(http://www.pure17go.com.tw)購物服務,並為【Pure17go 消費高手影音購物網】電子商務網站管理者」,是以,該網站所營業務顯然係從事以網際網路之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尚無事實認該網站屬於「電視節目製作」業。從而旨揭網站應屬於上開列表代碼 487「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故該網站所涉民眾訂單個資外洩事件,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至於設立該網站之公司,有無經營「電視頻道供應服務」業務事實不明,若有,則有關電視頻道供應服務業務範圍應另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經濟部(兼復貴部 106 年 10 月 19 日經商字第 10602424110 號函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7035003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